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支付給翻譯者翻譯費,該翻譯者如屬公司員工(有聘僱關係或契約工)兼職翻譯,則屬於薪資所得。
(2)如【非】屬公司員工兼職翻譯,則屬於稿費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之定額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3)目前稅務機關對於【聘僱關係或契約】的認定上頗為分歧。對一般公司來說僅須注意聘僱關係則較易區分。
(4)如想深入研究可參考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網文
http://www.taat.org.tw/blog/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26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