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應由董事會(需有董事會議紀錄)提出盈餘分派案(需編制盈餘分配表)提交股東會(需有股東會議紀錄),經普通決議通過(參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74條)。開完股東會決議後,便可分配股利,分配股利要注意補充保費之扣費規定,若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要注意扣繳之規定,另要注意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股利憑單並將股利憑單送交股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年度結束,若有盈餘要分配(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編製盈餘分配表,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後,才可以分配,因此要有開會記錄。分配完後,於次年要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據以申報股利所得稅(可以合併或分離課稅)。並應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填報"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另請注意是否有二代健保保費需扣取或需扣繳所得稅(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