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為受託待銷電子平台商,收到委託廠商給的賠償金但此賠償金將會轉作可在平台上不限廠商使用的優惠卷給予消費者,是否應開立賠償金發票並認列促銷券費用。首先,是需先釐清貴公司在此商業模式下之角色。網路平台扮演角色的認定,將影響網路平台自身銷售額的認定方式,也對供應商產生極大稅負影響。從財會處理的角度分析,有關主理人與代理人的認定,主要包括網路平台對完成合約是否須負主要責任?客戶訂購商品的前後、運送途中或退貨時,是否須承擔存貨風險?對商品或勞務是否具有訂定價格的裁量權?對於用商品或勞務向客戶收取金額是否承擔信用風險?至於從稅務處理的面向來看,稅局則比較著重在中間者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的認定。因此,若貴公司審視自身商業模式,屬於代理人角色,則相關處理應如同唐會計師3/4所回覆,然如果貴公司並非全然代理角色,而須對消費者負部分責任,賠償金之對象若是付給公司全權使用,則可能需要開發票認列相關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係屬委託廠商交付之優惠卷--並由代銷平台商--無償轉發消費者,代銷平台商可無須認列收入,也無須開立發票。
(2)在此情況下,代銷平台商無償轉發之優惠卷也不會以促銷費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