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客戶購買公司產品,款項繳清的一年後,貴 公司發放紅利給客戶,紅利可兌換商品禮券,此紅利兌換資格係因銷售貨物產生,因此屬於銷貨折讓性質,非客戶之所得,因此不需開立發票給客戶或幫客戶列報所得,亦無需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因為非客戶所得)。另外,關於此銷貨退回之處理方式請參考台財稅字第09604543210號以刷卡消費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或折抵各項費用之折讓處理方式,做適當之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發放該禮券類似銷貨折讓性質,非屬應扣繳所得。
(2)可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