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列支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因此,請老闆編制出差旅費報告單,詳細列出與客戶洽談之內容證明與營業之關聯,則與營業有關之老闆之機票、依日支費標準計算之雜費、住宿費可認定,股東若為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可依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2號函爭取認定,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2號函內如如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確實與杜拜客戶有銷貨交易的事實,確實有到杜拜拜訪客戶,可以先行以差旅費入帳(但是股東部分不能入帳),代收轉付收據仍然是重要的稅務證明文件。
(2)差旅費中至少可包含全額的機票,依拜訪客戶日數加來回旅程必要的日數所比例計算的團費。
(3)未來遇到查帳時,稅務人員仍然可能不會全額認定,只有盡量解釋爭取了,不認定部分通常也只有剔除補稅的問題而已。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