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故不同國內廠商外銷貨物售予同一國外客戶之情形,依前開各項規定,不得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2.財政部基於出口實務作業中,若由出口商併單貨物,極容易發生一旦出現違章,除處分對象易衍生爭議外,統由報單中的某一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將無從統計併單的其他廠商出口資料,國稅局亦無法利用併單出口的海關資料,執行出口外銷貨物零稅率總額交查。因此,財政部規定,兩家以上出口廠商將兩批以上貨物出售給國外同一買家,貨物不得併裝在同一貨櫃,也不能以其中一家廠商做為「貨物輸出人」,合併以同一份出口報單辦理申報。3.由於財政部與海關之法規皆禁止此種併櫃行為,因此,貴公司若配合國外客戶之要求,只能於形式上做成國內買賣交易,由貴公司開立發票予國外客戶之朋友,雖然於形式上看似正常,但深入查核仍能發現異常,除此之外,若批貨物之後若有其他品質或帳款之問題,將無法釐清責任歸屬,建議貴公司與客戶間之交易切莫省一時方便而不依照正常程序報關,以免引起更多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開三聯式發票給客戶的朋友,他們就可以辦理正式出口程序。貴公司則成為國內一般供應廠商。
(2)貴公司由外銷改內銷所多繳的營業稅--他朋友已支付貴公司發票稅金。所以營業稅上貴公司沒有吃虧。
(3)只是貴公司會損失外銷交際費的特別扣除額,以及進項稅金退還的權利。影響應該不大。
(4)如果發票已開出,則必須先收到營業稅金。如果對方在外銷程序上有瑕疵,以後貴公司至少不會損失該項稅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