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首先,員工代公司先付費給境外電商平台(ex.Uber, google),此為員工執行公司業務的行為,自然應以公司名義進行,因此仍應在10日內做扣繳申報,否則,其取具之二聯式發票仍為不合法憑證,於申報營所稅時仍會遭國稅局帳外調整減列費用。另應注意關於稅捐稽徵法關於應取得未取得合法憑證之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營業人若於買賣商品時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不但會遭到補稅,有可能還連帶受到處罰,應該要特別留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實質上就是代公司購買、且由公司支付同額的全額費用,可以算公司費用;也不需要扣繳。
(2)公司應保存以員工名義取得的發票或相關憑證(註明員工代付事實及員工簽章),支付員工同額費用的付款紀錄,同時以含稅全額作為費用(進項稅額無法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