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機關團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撥之準備金,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方得就差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因此,準備金於提撥時已認列為費用(借:提撥基金(支出類)xxx 貸:準備金(基金暨餘絀)xxx),於之後購買固定資產時,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方得就差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因此當準備金足夠購買固定資產,則先沖轉準備金,借:準備金(基金及餘絀) xxx 貸:銀行基金(其他資產)xxx,若不足,則借:準備金(基金及餘絀) xxx 借:固定資產 xxx貸:銀行基金(其他資產)xxx貸:銀行存款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購買固定資產分錄為【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或存款;
(2)另一分錄為沖銷已動用準備金--併轉入正式基金(如需變更登記)或轉回累積餘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