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有轉讓情事(獨資變更負責人為轉讓之一種)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關於10日內扣繳的規定如下: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要在10內辦理扣繳。
2. 您的個案是因為使用收據的營業人,一定是商號。商號不是公司,沒有法人人格持續的適用。在您的觀點,是單純變更負責人,但是在法律上,這是原商號歇業(結束營業),新商號開張。原商號歇業之後,10日內要辦理扣繳,這是應該要做的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