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 228-1 條,...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因此,公司分配盈餘前要先將帳上虧損彌補完,並提列法定公積後才能分配盈餘。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因此,個人股東股利要扣補充保費,單次給付達2萬元(含),則需全額扣繳補充保費。3.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1 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4.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法人的股利收入不須計入公司年度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分配盈餘都必需先彌補虧捐後始得就剩餘盈餘部分再行分配。
(2)個人股東股利要扣補充保費,單次給付達2萬元(含),則需全額扣繳補充保費。
(3)分配屬86年度以前的股利或盈餘,不須辦理扣繳,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4)分配屬87年度以後的股利或盈餘,應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
(5)法人的(國內)股利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