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於提出增資資本資金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後如用以預付購置原物料、預付購置固定資產設備、或存放現金或用以存出保證金或返還股東借款等,如無法提出明確證明文件,國稅局通常會認定為股東雖已繳納股款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已任由股東收回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或第97條第11款規定視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利息,而以設算利息收入或剔除相對利息支出。但是,若公司實際上於108年11月中借款於股東,且能提出證明(匯款證明及借據),則增資之後返還股東借款之情形自屬合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可以直接匯回股東A 帳戶$100萬。
(2)請記得應保留公司向股東借入$100萬的合法憑證。如股東已匯入公司銀行存款戶的紀錄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