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規定,所謂銷售貨物,乃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貴公司出售房地,即為買賣之性質,則應於發出貨物之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所謂發出貨物,就不動產而言,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時。但若尚未過戶,仍應就收款金額開立發票。另貴公司2019年部分尚未開立發票,惟漏開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查獲前補開補報者,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房地買賣合約規定於分期付款第X期收款前即應完成辦理過戶程序,第X期前分別於各期實際收款時開立發票列為預收款項;第X期起(已完成辦理過戶)--則應將之後的各期應收餘額合併一次開立發票。並於第X期起列為房地出售入帳的基準日。
(2)若專營投資公司變成兼營營業人,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課稅方式。
(3)若僅屬一次性偶發行為,可撥打國稅局稅務問題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能否作例外處理。(包括2019年度部分截至現在都未開立發票的問題--應如何自行補報?不宜再行迴避或拖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