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對國外的捐贈除非如天災地變等另有特殊規定,一般都不會被稅捐機關准於認列扣除。
(2)此外公司可透過捐贈我國政府機關再轉捐贈外國,可全數扣除;亦可透過捐贈於我國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再轉捐贈國外,此則有所得額10%之限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