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條的規定:[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以貴公司的藝術家授權方式,應該是屬於扣繳類別中的53權利金所得.
車馬費的部分,已通知未更正,會按申報不實予以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