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負責人同意以7折市價買回公司員工原購商品時,
(1)原銷售給員工之發票可作為銷貨退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2)7折買回部分則作為新進貨(員工個人出售不需開立發票)
2. 後續再賣出時則按照正常銷貨處理。差額即為公司的毛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