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一、清算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1)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2)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3)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4)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5)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二、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所得稅法第四十條(換算整年度)之規定,於清算所得計算不適用之。
三、清算完結日如果有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仍應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