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掉換貨物
等情事,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如果是短時間內掉換同商品同金額,實務上不會再開立發票,但會保留透過內部掉換貨物之單據作為內部證據,以避免繁複的退換貨的發票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