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一、派駐人員遷居公司給予之補助視同所得稅法第14條、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所得(薪資總額包括:薪金、津貼、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於年度辦理薪資所得申報。二、金額併入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三、給付時注意該人員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扣1.91%;公司部分則就申報之薪資與投保總金額之差額給付二代健保差額。四、如係國外專業人士派駐台灣請詳「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之說明,或另行詢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