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若要免納所得稅,其中包括必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資金存放及投資)之規定。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1號函規定--如不合免稅標準第5款規定者--應依法課稅。
(2)該海外基金如非屬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恐將喪失免納所得稅資格。107年度因公司支出遠大於收入,可能不會受到重大補稅的處分,但應盡可能利用此一機會全面改善投資海外基金的違規情形。
(3)此交易損失仍應屬於【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