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由於發出折價券時公司並未收取任何現金,可視為一般廣告促銷手法,帳上無需認列遞延收入。
(2)收回時以抵用後的實收金額作為正常銷售收入即可。
(3)內部管理上如有需要,則可以備忘紀錄記載折價券發出以及收回的金額及數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