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互相融資,融資金額如公司間無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如有業務往來者得不受此限;所稱之「淨值」,係指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而言。至於A公司貸與被投資之B公司之股東往來額度,仍有前述限制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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