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若貴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確定為非主要營業收入,而入「其他收入」,則該銷貨退回亦應作為「其他收入減少」,不應以「銷貨退回」科目入帳。至於營收收入調節表可以作說明即可。且帳列銷貨退回及折讓與申報數亦會有差異,也應於申報書或稅簽報告作差異說明。若您對要作差異說明嫌麻煩,便宜行事將「其他收入」改為「銷貨收入」,銷貨退亦以「銷貨退回」科目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