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公司法第 26-1 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稅籍登記規則第 10 條規定,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貴公司已於101年間被經濟部勒令註銷(應該是有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397條規定予以廢止登記),應依上述規定進行清算,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向法院聲請就任及申報相關文件,同時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註銷登記並補辦決算(請向國稅局查詢經濟部廢止登記日前未辦理決算之年度),俟清算程序完成次日起15日內完成清算營業稅申報與繳納,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2.出售土地部分免開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3.貴公司所持有之土地,應屬105年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免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不適用新制之房地合一稅。4.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特別是申請期限之規定。另外,清算程序則須注意公司法規定,特別是清算人選任與剩餘財產分配。而公司負責人於108年5月過世,將涉及其股份之繼承問題,亦可能影響股東會之召開程序或股東同意及清算人之選任,建議洽請會計師協助釐清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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