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不論三或四等多角貿易型態,一定要界定彼此在整個貿易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依您所述客戶下單給(應該是位於國外)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單給台灣母公司,台灣母公司再下單給台灣供應商,最後由台灣供應商直接報關供貨給客戶的模式,國外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擔任居間(轉單)角色,收付差額應認列佣金收入,台灣母公司並開立抬頭為台灣供應商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