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上元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所以主要先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另依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兩種情況: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補充經常居住定義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183天的規定是這樣來的,另外他在國外工作,未在公司實際上班確有申報薪資,實屬逃漏稅,可能會有依稅捐稽徵法41條或所得稅法第 110 條
被處罰之風險,所以建議不要虛報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1.先述明,薪資跟股利皆會併入其綜合所得額於隔年五月課徵綜合所得稅。2.如果是實際的,就報。如果非實際行為,就不要申報。因在國外唸書報國內薪資,出入境資料會跳異常,且查核時通常稅局會先詢問幾個問題,(1)對公司之貢獻為何?在國外這麼多天為何公司仍給付薪資?他做了甚麼?(2)金流?公司是否真的有給付?(3)親等間的交易國稅局會查核的更詳細。以上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會被認定涉嫌逃漏稅、虛報費用,徒增公司風險。3.不報對公司沒有特別的影響,就是依實際所得額申報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