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創業期間,其發生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一次轉列為費用。因此,所述各合夥人所墊付之創業期間的費用,可依其費用性質分別列為當年度之各項費用。惟若未取得統編前,取得二聯式發票,抬頭要寫xx公司籌備處,並可依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財政部80/02/12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至於設立之規費,會計師費等,依其收據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