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設立前,股東研製產品之費用,如屬於籌備期間且單據載明為公司籌備處者,可於公司成立後列為公司之開辦費或資產,如非在籌備期間且單據為個人名義則不可。惟公司設立登記後,如該產品具有商業價值,尚可以價購方式買入,但應取得個人開立之收據(內容包括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章)並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憑以入帳。如研發之財產或技術具有公允價值且確為公司事業所需,也可考慮於公司設立時兼採現金及財產技術出資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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