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您所指27萬元免稅額,正確說是個人綜合所得中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因此,以公司名義購買銀行的定存商品所得到的利息收入,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營業外收入)並非為個人所得,故不能適用。又購買金融商品是屬於投資理財行為,其支出為資本性支出,其支出成本是資產(想成是公司的現金以定期存款方式保存)並非費用,故無所謂抵扣營所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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