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税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税及營利事業所得税,兩者計徵規定有很大差異,您所述銀行利息收入27萬免税額,專屬個人所得税申報時之儲蓄投資特别扣除額,並不適用於營利事業,故定存息須全額列為營業外收入,僅被扣繳税款於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可扣抵應納税額。至於以公司名義購買之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應列為「資產」項目,因金融資產孳息或處分產生之投資所得或交易損失等,才歸屬「損益」項目。由於金融商品依其合約具體條款及性質,有多種類型且各有應歸屬之會計項目,如欲深入瞭解,可參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專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將銀行存款轉定期存款(定存商品)所收取之利息收入並無27萬之定額免稅,是全數要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一般購買金融商品是屬投資行為,並非支出,是不可以抵扣營所稅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