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上元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簡單說明你的問題可分為兩個稅別
1.營業稅:原則上只要取得有可扣抵營業稅的合法憑證,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之項目不能扣抵及財政有另外函釋說明除外,相關函釋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輸入關鍵字查詢。
2.營所稅: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收據、勞務報酬單等),即使不能扣抵營業稅,但都還是可以入帳作為公司的費用(但要注意在稅上不同會計項目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以上說明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未依規定取得保存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勞務、酬勞員工之貨物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及專營或兼營免稅貨物勞務者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例如辦理員工伙食、對外國政府捐贈、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或外國派遣來華提供技術協助者之住宿費、員工康樂活動旅行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交際費、自購或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等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或農漁牧自立耕作者或其他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出具之收據,因無記載進項稅額,故無法抵扣營業稅,但仍屬合法憑證,仍可列為成本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