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司第二十二號「外幣換算」第十一條之規定,外幣貨幣性項目應以收盤匯率換算,營利事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該日即期匯率換算兌換損益,因屬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應帳外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外幣貨幣性項目,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以收盤匯率換算,歷年制者通常指每年12月31日為報導期間結束日。惟企業因管理需要,擬採月結制而每個月評價,尚無不可。至於因換算衍生之兑換損益,就財務會計而言,認屬已實現;但就税務所得申報之查核規定,認為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收益,都必須在實際支付或收受貨款後,才算已實現,才能列報,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應予帳外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