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在稅法上也是營利事業之範圍,所販售之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店面並無差異。而所謂在網路銷售課程,只是提供客戶訂購的一種交易方式,客戶購買後仍須至實體場所上課,所以您所提供之授課不被認為是在網路提供(銷售)勞務,應可理解。由於網路銷售只是在行業歸類上之用語,並非稅法上之法定用語,所以要找法條解釋恐較不易,如認為依定需要財政部對此作解釋的話,可敘明個案事實及相關疑義,以書面向財政部申請函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