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2.由於乙公司加以包裝後出口,若乙公司為保稅區營業人則符合上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第1項第4款規定,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兩個月為一期或申請每月一期,於次期(或次月)開始十五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營業稅稅率為零,若乙公司非保稅區營業人則不符合上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3.由於INVOICE及匯款單係貴公司承接外商甲實際外銷訂單之商業交易行為,惟商業模式需透過彰化乙公司再加以包裝後出口,建議由貴公司支付包裝加工費給乙公司,再由貴公司連同模具費(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一同申報出口報單報關出口,其中支付給乙公司包裝加工費支付之進項稅額,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得辦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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