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補充一下國稅局舉的例子,如果當年度清算未完成,到次一年度之後,要記得單獨申報未分配盈餘,這個常常在清算時間冗長時,常常忘記,所以要注意。以下為國稅局新聞稿之舉例讓您參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11月1日核准解散
1.106年度之決算及清算期間之盈餘:均免辦理申報。
2.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
3.於107年3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3月1日前併同清算申報。
4.於107年6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者: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解散的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