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如果該體育單位確屬政府機構,則捐贈金額不受限制。也不需要申請什麼證明,直接認費用即可。
2. 如果該體育單位係屬體育團體,則需要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規定,係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則捐贈金額也不受限制。
3. 「體育團體」之定義如下:(1)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
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ex: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2)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ex:財團法人北海高爾夫體育運動發展基金會)。(3)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3)營利事業如對體育捐贈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