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只是賺取momo紅利活動或是信用卡活動,且盈利極小,在稅務上就不宜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如果無法維持純代銷代購(兩者之間無差價)的交易型態以及收付金流憑證,在稅務上會以銷售總額做為處罰依據,對非故意逃漏稅的一般小型網路納稅人來說--確實相當不公平(網路交易行為是最近數年的新型態,相關法令配合實際狀況一再變更,目前才稍較穩定,實在非一般小型網路納稅人能輕易弄得清楚的)。如被查獲--只能盡量向稅務員說明實際情況(最好能準備部分合約或者金流憑證作為佐證),以爭取稅務人員的同情與諒解,盡量能以最低的罰則處理。
(2)如被視為自行銷售, momo的個人雲端發票就是最佳的進貨證明,當然應該作進項扣除,則應該據理力爭,以爭取本身應有的權益(貨品銷售必然會有進貨行為--只要提得出來--稅務機關不會故意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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