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機關團體之會計基礎,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之監督準則或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5條:社會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依「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9條: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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