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或相片者,得以「廣告費」列支;其進項税額亦得扣抵銷項税額。但公益義賣募款活動依規定須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個人或公司不得發起或辦理,因此,貴公司贊助經合法程序核可之學校義賣活動,基於促銷目的,於捐出之T-Shirt上,如確實印製有活動名稱及「具廣告性質之公司Logo」,並持有服裝廠發票、學校證明贊助款確與該活動有關之收據、T-Shirt廣告樣本及協助活動相片等證據後,再列為廣告費,當邀認同。否則如要件欠合即應全額以「捐贈」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實際上是實物捐贈,依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此,貴公司可將服裝廠開立發票300元作「捐贈費用」外,應向學校取得實物捐贈之收據,而不是所詢問題,以500元作廣告費。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非是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之捐獻外,進項憑證不得提出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