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項第4款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0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應課稅所得額在新台幣25萬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5,000以下且無特定規定情事,免予處罰;2.依上述若漏報綜所稅之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15,000以下,只要符合其中一項金額,且無特定規定情事,應可免予處罰;3.建議依據實際租金收入(含押金設算利息)採推計課稅(公式費用率43%)或實際列舉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及貸款利息)計算租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十類所得綜合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違反所得税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案件,如符合「税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條件者免予處罰,須漏報應課税綜合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適用,係指兩者只要有一項符合即可,不必兩項均具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