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AC廠(瀝青混凝土廠)如因客戶要求幫忙叫運送AC的車輛及舖設AC的工班並接續完成相關施作工程,應按包工包料之營造業,開立全額發票、認列營業收入。如僅幫忙叫載運AC的車輛及舖設AC的工班,其運送契約及工班僱傭契約,均由客戶以當事人身分簽訂,AC廠僅代收轉付有關款項,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並將該憑證交付委託人者,則AC廠向客戶請領代收轉付款項時,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帳載以代收款及代付款會計項目處理,至於銷售AC之貨款及幫忙代收轉付取得之勞務收入,須分別開立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之發票,列為營業收入及佣金收入處理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