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罰: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因此,漏報綜所稅之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以下,不會被罰,但仍有延遲需繳交利息。至於未報租金,即不可能於支付或收取租金時作所得稅扣繳,所以若國稅局核定超過2萬,不會有扣繳稅額退抵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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