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232條: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有累積盈餘可以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今年稅後淨利(營收-成本-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可以用以彌補虧損,將虧損彌補完後,次提10%法定盈餘公積,其他盈餘可決定是否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