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畿
榮譽會計師
A:【差旅費】建議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若能提示,大多應可認定。另,【訓練費】則可參考查核準則第86-1條相關規定,或參下方連結至國稅局新聞稿: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531/8780431228174802630?tagCode=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46條規定,費用係由企業正常活動所產生之費損,應該可以判斷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所從事之活動(行為)是否為公司之正常活動。以您所引述之出差或進修為例,應不難分辨,是否可列為公司的費用,也是一目了然。而您最後提到可否減稅,才是您疑問所在,亦即是公司負責人取回諸多憑證,如果列為費用是否會被國稅局剔除的問題,如果依前述之判斷原則,並非屬企業正常活動所產生者,即不能認列為公司之費用,與減稅不無關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