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目前公司可適用之租稅優惠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3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較常用之投資抵減有:1.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4.股東投資抵減5.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6.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7.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至於所舉專利權需一次認列或分年認列,嚴格而言並不是上揭所列之投資抵減範圍,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以取得之成本認列並已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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