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税法規定,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利息,於建築物完成前,要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亦即所謂「利息資本化」。至於土地融資利息,則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亦即將利息遞延至土地出售時認列,這是基於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所衍生出的税務準則,所以利息資本化與利息費用遞延認列,兩者理念不同。故所詢土融既非建融,當然不能列於在建工程;至於「遞延費用」雖未列於「商業會計項目表」中,但必要時得依屬性置於「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