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 1、對。帳務處理為配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及營業税與營利事業所得税申報,兩類收支之查核準據不同,因此設置執行業務帳簿及營利事業帳簿分開處理較妥。 2、前次已答覆僅「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包括健保處方箋調劑),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於收入時可開立收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登載於執行業務帳簿,報繳綜合所得稅」外;至於其他「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例如尿布、保健食品等)銷售」,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登載於營利事業帳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