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財政部66/05/20台財稅第33290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取得之佣金收入,如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應免由對方(佣金給付人人)就該項佣金支出,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因此,農會收取租金如已開立發票,即不必再辦理扣繳。又如農會未開立發票時,可能是農會出租給營利事業使用之標的及出租行為屬於 "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 ,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免予扣繳,此部分可洽詢農會承辦人。由於農會並非自然人,營利事業給付農會租金免代扣二代健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如果 貴營利事業是農會會員,則支付農會之租金可適用上述規定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 貴營利事業並非農會會員,則給付農會租金並不在上述規定範圍。
除非該農會是農田水利會,則可以依據財政部910206台財稅字第0910450864號令規定如下:一、農田水利會出租土地、房屋等取得之租金收入,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01/15農林字第900168458號函意見略以,係屬農田水利會之「財務收入」,依90年6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因此,若 貴營利事業非農會會員,則支付農會之租金屬於營業稅法規定銷售勞務之範圍,應開立發票,而非扣繳通報其農會所得。因農會非屬代扣二代健保之自然人,所以並無代扣二代健保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