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準此,建議貴公司將代國外公司收取支款項全數轉付,並請國外公司開INVOICE給國內旅客,則此代收款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至於向國外公司收取佣金部分,則開立二聯應稅發票,向國外公司申請支付佣金(可按期彙總請款),應可解決目前的問題。如仍有疑義則建議將個案資料就近請教轄區稅務人員,以免發生違章被罰之情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