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收到國外客户匯入1筆美金訂金,原始帳載為「預收貨款」,嗣因國外客戶要求,暫改為代收款並代為轉付付給另-台灣廠商,如備妥1.國外客户往來文件證實、2.取得代收轉付憑證備查、3.代收轉付之差額已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發票報繳營業税、4.於合理期間內已依約如數再匯入預收之定金者,尚非法所不許。其分錄:於雙方合意變更用途時,依據往來證件借記「預收貨款」貸記「代收款」,代收轉付之利差貸記「佣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