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1.決清算皆可,2.必須申報。決算時儘量處理相關資產及負債,處理會較為簡單,如實務上不可行,例如:不動產銷售等等,則在銷售時再次申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另須注意,清算期間銷售,視為清算所得,如有出售利益,仍須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以前年度有虧損扣抵,清算期間有獲利,亦可請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出售存貨及資產雖屬清算範圍,但並未限制在清算期間始得為之,因此為避免辦理註銷登記後,需再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困擾,實務上是在歇業註銷稅籍登記前即出售存貨及資產,併入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同時將資產與負債儘量清理,以簡化清算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